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208号
原告麻城市新大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别山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新大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大别山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奥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城市新大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新大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屈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