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2民初20511号
原告: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集天达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集天达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何 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