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集天达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药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中集天达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江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中药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长安路江能佳园5#楼2-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集天达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四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江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首阳镇中药材交易市场1号楼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甘肃中药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集天达物流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甘肃江能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中药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中药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8元,减半收取6999元,由上诉人甘肃中药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999元退回上诉人甘肃中药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邱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邹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