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新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奥新电梯有限公司、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执2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奥新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685477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天宁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加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鋆,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宝兰,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60227661H,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岩,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奥新电梯有限公司与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奥新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33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345.5元,由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因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奥新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苏0411破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破5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被执行人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苏0411破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将在破产案件中进行变价和分配,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常州金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中进行债权申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川川
审 判 员 周莹莹
审 判 员 徐惜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路朝阳
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