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楚雄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81号
原告:云南省**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州**市兴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217430546J。
法定代表人:金凤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州**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缘铁宾馆**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7971279Y。
法定代表人:安东。
原告云南省**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省**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省**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朱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