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13号
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呈贡县七甸乡大哨片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64202T。
法定代表人:翟喜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婷,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439号缘铁宾馆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7971279Y。
法定代表人:安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昆***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5946元的财产,并提供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5946元的财产予以冻结,(账户名: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12),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