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冀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508号
申请人:云南冀控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麦冲村4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劳家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灵宁,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程,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439号缘铁宾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安东。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5,596.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5,596.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