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市东瓜镇詹家社区***村民小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6079号
原告: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439号缘铁宾馆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7971279Y。
法定代表人:安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芹,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思文,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楚雄市东瓜镇詹家社区***村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东瓜镇詹家社区***村民小组。
负责人:孙正先。
原告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市东瓜镇詹家社区***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7元,由原告楚雄州新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李世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