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158446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12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金茂,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1幢三层1#厂房2-018

法定代表人:吕勤燕,经理。

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5 248.66元、案件受理费63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最高法院和北京高院查控系统,但均无银行存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905 248.66元、案件受理费63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旭通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富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辉
审  判  员   申家杰
审  判  员   任爱平

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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