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与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731执75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都匀市沙子坝路109旁;
法定代表人谢小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万媛,女,1973年2月14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和平镇,公民身份号码。系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职工。
被执行人: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富,系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涟江街道人民北路188号。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行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3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人民币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故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韦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