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2731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谢小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万微、谭永琪,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环境监察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明富,系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H3JKU4Q;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惠水县;
申请执行人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以被申请执行人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黔南生环罚字[2019]5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运营的惠水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8月20日排放污水粪大肠菌群超标4.1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黔南生环罚字(惠)〔2019〕5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行了催告义务,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黔南生环罚字(惠)〔2019〕5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大铿
审判员  周鲜伦
审判员  乔 冰
二〇二年〇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