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民初1613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14号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耀尹,系贵州道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系贵州道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人民北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H3JKU4Q;
法定代表人:王明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惠水县恒通供排水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故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原交纳案件受理费1587元退还原告1062元)。
审 判 长  张 翔
人民陪审员  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石尚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