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执5905号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政府大楼沿省道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韦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生态工业功能区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雨萍。
被执行人:东阳市吴宁城北鑫隆针织厂,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西范村。
法定代表人:吴立晓。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初41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城北鑫隆针织厂,在(2018)浙0783执590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吴宁城北鑫隆针织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