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双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双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梨树村十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85688608Q。
法定代表人:申铁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鑫,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朋,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生态工业功能区6号。统一社会代码:913307837498415X9。
法定代表人:张雨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洁,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毕节双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毕节双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依法冻结该笔工程款,待该笔工程款可以支付时再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毕节双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502执2071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马关江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