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186号之四
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老清毕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1MA6GQJ8B7D。
经营者:***,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露,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卢伟全,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生态工业功能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4984159X9。
法定代表人:张雨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与被申请人卢伟全、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21)黔0521民初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权限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卢伟全、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
2021年8月17日,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卢伟全、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卢伟全、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海洋
书 记 员 申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