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方县鑫兴预制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186号
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老清毕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1MA6GQJ8B7D。
经营者:周义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露,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县。
被申请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生态工业功能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4984159X9。
法定代表人:张雨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与被申请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范围内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限额113225.00元。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保额为113225.00元保单作为担保,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对其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权限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13225.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申请费1090.00元,由申请人大方县鑫兴预制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海洋
书 记 员  申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