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186号之三
原告:大方县鑫兴预制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老清毕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1MA6GQJ8B7D。
经营者:***,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露,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生态工业功能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4984159X9。
法定代表人:张雨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大方县鑫兴预制厂、***与被告***、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因被告***身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期间,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大方县鑫兴预制厂、***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鑫兴预制厂、***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鑫兴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0元,保全申请费1090.00元,退回原告大方县鑫兴预制厂、***。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海洋
书 记 员 申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