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7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毕节经济开发区梨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9367852U。

法定代表人:陈大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伟全,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2635M。

法定代表人:王康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生态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4984159X9。

法定代表人:张雨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终48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卢伟全、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计算,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68,763.00元、利息171,693.00元(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案件受理费11,488.00元,合计951,944.00元。被执行人另应缴纳本案执行费11,9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3,86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