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3执42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生态工业功能区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星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生态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第99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星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浙0783执421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华市华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星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