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5693号
原告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彬
法官助理  刘连成 书 记 员  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