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东营市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23民初3041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饶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80号梅苑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饶县诺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小***。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人:山东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东四路58号黄河三角洲国际广场启程SOHO1号楼20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誉达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饶县诺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山东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9元,减半收取计4179.5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