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122执恢292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景义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29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景义所有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价值相等的其它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向召
书记员 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