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2429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3月10日出生,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县市上八里镇上八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820055457553。
法定代表人:梁海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士理,男,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文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华艺郡府A5#楼5单元南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49242N。
法定代表人:周祥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幸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