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1576号之一
原告:**,男,200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新乡市红旗区振中街办事处振中街311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仵浙江,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华艺郡府A5#楼5单元南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49242N。
法定代表人:周祥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付新堂
审 判 员  曹海圆
人民陪审员  张利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剑
书 记 员  侯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