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裕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2、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青2823民初380号
原告:江苏裕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UWY046D。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系江苏省沭阳县人。
被告: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UQAEW6P。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江苏裕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2、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裕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2、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裕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调车费10000元、预支的劳务损失3000元及为被告垫付的油费1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在海西州天峻县木里矿区做回填工程,需要使用被告**2渣土车辆。于2020年10月25日,与被告**2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使用**2车牌为×××,原告先行垫付10000元调车费,在以后用车的运费中扣除;该笔调车费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原告公司监事任召林微信转账给被告5000元,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原告公司监事任召林微信转账5000元。被告**2于2020年11月6日凌晨一点,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离开木里矿区,自被告到达木里矿至离开期间,并未给原告工地运送渣土。被告在原告工地期间,于2020年11月5日向原告预支劳务费3000元用于修车。另被告于11月5日原告公司垫付加油款1420元。上述款项被告**2称由原告在支付劳务费时扣除,但是被告并未给原告施工,无劳务费可扣减。经查,上述车辆属于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被告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相关证据。但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辩称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也未曾向其公司账户上转账,被告**2车牌号为×××,故原告已超出起诉范围,无理由要求其公司偿还任何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车辆行驶证、被告**2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实际所有人是**2,挂靠在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事实;3、微信转账记录、收据各一份,证实**2分别向原告2020年10月26日转账5000元、10月28日转账5000元、2020年11月5日支取3000元费用修车,垫付加油费1420元,共计欠原告14420元的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裕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2达成的口头协议已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按照约定原告先行垫付10000元给被告**2驾驶的车牌为×××的调车费,于2020年11月5日向原告预支劳务费3000元用于修车,于同年11月5日原告公司垫付加油款1420元,合计14420元,被告**2在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劳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各项费用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2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被告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车牌为×××系该公司系挂靠车辆,作为挂靠单位对本案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裕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调车费10000元、预支的修车费3000元、垫付的油费1420元,合计人民币14420元;
二、被告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被告**2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达哇吉
审判员 昝奇杰
人民陪审员 肉 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