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裕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泗阳县爱园镇泗沭路果园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UWY046D。
法定代表人:张红侠,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沭阳县七雄街道徐圩小区路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UQAEW6P。
法定代表人:魏善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裕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沭阳世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20年12月12日在一审中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原审法院未对管辖权问题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决,故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振华
审 判 员 樊旭华
审 判 员 乔巴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忠玲
书 记 员 刘霞青
杜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