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81执恢249号
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城官渡河产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7474083111。
法定代表人:许善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精细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58121729D。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016)鄂118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7)鄂1181执300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44161元。由于被执行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于2017年12月18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经营困难,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9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湖北流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郑劲松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