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2民初2628-1号
申请人: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许善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黄某,女,汉族,1975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黄某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具体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艳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