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9977号
原告:天津天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州区别山镇科科村昌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念忠,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天津天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天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天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天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仲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崔之献
书记员王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