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三元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创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203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三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金源大道14栋127-30号、119-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创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西环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三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创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203民初30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创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三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14274.57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614元。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23年6月8日向库尔勒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委托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创拓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轮台县的四个油田井队的设备进行评估。因评估周期与财产拍卖、变卖周期较长,征得申请人同意情况下,依法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予以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203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 买 提 亚 合 甫
审判员 莎 吾 丽 热 西 汗
审判员 卡勒哈尔巴合特拜克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余 亚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