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41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廷,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葛沽镇解放道南头。
法定代表人:田文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9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梦亮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