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监4号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址为天津市南开区。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审被告:天津市福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9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禄。
原审被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解放道南头。
法定代表人:田文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天津市福运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一中民再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再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吕洪宁
审判员 刘 为
审判员 卢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振亚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