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解放道南头。
法定代表人:田文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汉周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鑫,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汉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汉周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9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毕云生
审判员 陈 晨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付洪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