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门玉府装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371号
原告:天津市金门玉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安德新,经理。
被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田**,经理。
原告天津市金门玉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金门玉府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金门玉府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天津市金门玉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