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8民初8182号之四
原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希昆,公司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17元,由原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