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2568号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95077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东堼铁路与津塘公路交口西50米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813300),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解放道南头。
法定代表人:田**,经理。
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天津市宏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