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良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灵执字第1757-3号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宝石开发区B2区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那隆镇茶子村委会居民。
申请执行人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灵山县良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奕交纳了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已得以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施 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