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9229号
原告: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自2017年12月19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为90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7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为月息2.5%,借款期限40天。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将200万元转账至被告账户。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资金数额巨大,原告无法提交资金来源证明,仅提供了不能与原件核实的借款合同复印件予以佐证,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3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