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6720号
原告: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0335009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文,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73045182E),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横泾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静
审 判 员  王微
人民陪审员  魏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