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0335009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文,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合嘉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