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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5民初153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