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5民初153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