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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平县鑫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1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0621352779,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区纬十二路南华怡集团红星东路安置区一区北一排西一排西起第二十三、二十四卡的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建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平县鑫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3MA51C52257,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元善镇九连新城开发区地段(居然乐酒店侧旁)。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平县鑫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602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730.7元予以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