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1民初829号之一
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临江镇临江工业园塘尾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977308351。
法定代表人:陈焕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河源市新市区纬十二路南华怡集团红星东路安置区一区,北一排西一排西起第二十三、二十四卡的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0621352779。
法定代表人:吴建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国业恒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案涉全部款项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已支付案涉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7元,由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