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7民初324号 原告:莱芜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东首(汶源街道办事处北丈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97333776A。 法定代表人:张成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7ME052979XW。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钢城里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莱芜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岔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岔河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岔河村委会支付金源公司工程款731473.6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三岔河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三岔河村委会将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D#1号楼、D#2号楼发包给金源公司施工,双方于2010年10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程价款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金源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场,并对三岔河村安置区D1、D2住宅楼以及临时设施等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金源公司将涉案楼房交付给三岔河村委会使用。2014年9月3日,三岔河村委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三岔河村安置区D1、D2住宅楼以及临时设施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签字**。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为6326717.93元。2019年10月9日,经双方对账,三岔河村委会尚欠金源公司工程款941473.64元未支付。另外,***协议以三套楼房及附属车库(每套含车库120000元)抵顶工程款,但当时三岔河村委会向金源公司抵顶的三套楼房中仅有两套附带车库,因此,三岔河村委会须向金源公司退还一套车库款15000元。据此,三岔河村委会共欠付金源公司工程款956473.64元。此后,三岔河村委会又分多次向金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000元。截止今日,三岔河村委会尚欠金源公司工程款731473.64元。金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三岔河村委会辩称,金源公司所诉工程款与事实不符。双方经第三方审计,对工程审定值6326717.93元无异议。三岔河村委会已经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依据三岔河村委会账目记载截至2021年尚欠工程款数额为698987.09元。双方账目记载数额不同,最终数额需双方核对账目后才能最终明确。金源公司主张的抵账车库未实际交付不属实,三岔河村委会不承担退还该车库款项的责任。因目前三岔河村委会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只能慢慢来偿还该笔欠款。对于欠款利息,希望金源公司能作出让步,三岔河村委会所欠的工程款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来承担,自金源公司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为止,不承担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4日三岔河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金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金源公司承包三岔河棋山家园安置区D#1、D#2号楼土建、安装工程(甩项除外)。金源公司施工完毕交工后,山东三强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作出《三岔河棋山安置区D1、D2住宅楼及临时设施工程计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6326717.93元。因三岔河村委会未全部支付完毕,尚欠部分工程款。金源公司提交2019年10月9日对账单一份,该对账由三岔河村当时在任村主任吴XX、村委成员任XX签字确认,对账单显示至2019年10月9日三岔河村委会尚欠金源公司工程款1011473.64元,金源公司确认该数额中包含案外人门窗款70000元,自认实际工程款数额为941473.64元。双方对账后,三岔河村委会陆续支付工程欠款共计225000元,尚欠工程款716473.64元。另查明,金源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支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350元。 以上事实,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账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三岔河村委会与金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金源公司施工完毕并交付工程多年,三岔河村委会未全部支付完工程款,2019年10月9日对账单系时任村主任吴XX与另一名村委成员任XX共同签字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其签署对账单系代表三岔河村委会,行为后果应由三岔河村委会承担,故本院认定截至2019年10月9日三岔河村委会尚欠金源公司工程款941473.64元。金源公司主张车库顶账款15000元,因车库顶账发生在2019年10月9日双方对账之前,实际欠款数额应以2019年10月9日对账为准,故对金源公司额该主张不予支持。三岔河村委会辩称的欠款数额系其单方记账数额,其未提供任何付款证据,且在本院指定的对账期限内未与金源公司形成新的对账意见,故对其辩称不予支持。金源公司自认对账后三岔河村委会又支付工程款225000元,实际欠款金额应为941473.64元-225000=716473.64元,对于该欠款三岔河村委会理应进行支付,故三岔河村委会应支付金源公司工程款716473.64元。金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应以716473.64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金源公司主张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350元,系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莱芜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6473.64元,并支付利息(以716473.64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南市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莱芜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350元; 三、驳回原告莱芜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4元,减半收取计5557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市钢城区棋山国家森林公园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静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