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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彤昇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官岭前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7民初4578号 原告:山东彤昇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南环路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8606247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官岭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官岭前村。 法定代表人:**迎,村委主任。 原告山东彤昇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彤昇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官岭前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岭前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彤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岭前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彤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令官岭前村委会支付报酬款53457元及利息、违约金;2.由官岭前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彤昇公司中标了红星村委会的“莒南红星社区**工程视频联网监控平台”的安装工程,双方签订了安装合同,彤昇公司将合同涉及的工程安装完毕并交付给官岭前村委会使用,安装施工费共计53457元,该款官岭前村委会未履行偿付义务,经彤昇公司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官岭前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1日,彤昇公司中标十字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十字路街道“**工程”综治信息平台建设项目。2016年11月29日,彤昇公司与官岭前村委会签订《山东彤昇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甲方:莒南官岭前村,乙方:山东彤昇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一、1.工程名称:莒南官岭前村**工程视频联网监控平台。2.安装工程地点:莒南官岭前村。二、(一)工程定价:工程合同暂定金额:53457元(伍万叁仟肆佰伍拾柒圆整)。(二)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工程全部完工,整体系统通过甲方验收后3天内支付工程合同金额的95%,质保期为1年,剩余5%设备使用满1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六、1.除不可抗力(战争、天灾等)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如未按合同的进度付款,每延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5%计付违约金。”后彤昇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将该工程交付给官岭前村委会使用,官岭前村委会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彤昇公司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彤昇公司按照官岭前村委会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官岭前村委会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官岭前村委会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给彤昇公司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彤昇公司要求官岭前村委会支付工程款534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彤昇公司要求官岭前村委会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彤昇公司要求官岭前村委会支付工程款53457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官岭前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彤昇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457元及违约金(以5345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官岭前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