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皓远物流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兵12执异3号
申请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众和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众和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了(2019)兵1202财保10号、(2019)兵120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629788.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新疆皓远物流有限公司对该院查封位于××农场××××小区×号楼第×层楼的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涉案不动产系被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查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外人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为此,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皓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旭东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游乐然
书记员  张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