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宇航门窗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4697号
原告:湖北宇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孝天路金背山村。
法定代表人:曾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萍,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宇航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北宇航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宇航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宇航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19元,减半收取7809.5元,由原告湖北宇航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新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顺芳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