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462号
原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系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破产管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做出(2021)新2325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洲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做出(2021)新23民终257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西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4元,由原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