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8执复4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丰渝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4)新2801执异18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