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师事务所与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9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翰林路光大学府佳***楼三楼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50000682722149D。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5103002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2021)***字第03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对可支持冻结的部分账户(余额为零)依法采取轮候冻结措施(2024年12月6日冻结期限届满)。通过系统**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即车牌号码为鄂KZ××**、鄂K0××**、鄂KS××**、鄂KP××**、鄂KB××**、鄂KB××**、鄂K0××**、鄂K1××**机动车,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5年11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除上述财产之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乡人民政府享有应收工程款及对****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执行债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经实地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乡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线下调查、实地走访形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孝感市××、孝感市孝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经营场所及驻新疆昌吉市的办事机构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已于202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约谈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掌握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后暂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新疆***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理费、仲裁费等共计1406070.59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应交纳申请执行费16461元,均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适宜申请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鄂09执3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